Article 54
In force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推广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制度,完善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严格落实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创新多层次基层议事协商形式,规范议事决策主体和程序,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完善村务监督机制,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工作,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