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
支持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对污染乡村生态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严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