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开展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强河湖、海洋、湿地、森林、草原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科学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实施退耕还林还草、退田还湖还湿、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全面推行河湖(库)长制、林长制、田长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力度。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健全水质安全监测和设施运行管护机制;加强农村土壤污染监测、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严格控制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对农作物秸秆实施综合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