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传承、发展、提升乡村传统文化,挖掘农业文化、少数民族文化的内涵,发挥其在凝聚人心、教育群众、淳化民风等方面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古迹、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传统建筑、农业遗址、灌溉工程遗产等保护利用,开展保护状况监测和评估,促进乡村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
保护和传承优秀戏曲曲艺、少数民族文化、民间文化、传统工艺、壮瑶医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设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和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