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引导村民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村规民约可以通过物质奖励、精神激励等方式对下列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一)倡导孝亲敬老,反对薄养厚葬;

(二)倡导亲子陪伴,反对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三)倡导健康娱乐,反对赌博;

(四)倡导文明节俭操办婚丧节庆活动,反对大操大办、高额彩礼和高额人情礼金;

(五)倡导卫生整洁、爱护公物、遵守秩序,反对随地吐痰、损毁花木、乱扔垃圾、乱堆杂物、乱搭乱建等;

(六)倡导文明用餐,反对餐饮浪费,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七)其他应当纳入村规民约,并可以通过物质奖励、精神激励的情形。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规民约制定和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