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农产品分级标准,指导农产品生产者按照标准生产。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能力,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加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培育、保护和推广,加大对农产品原产地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保护,鼓励农产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组织打造农业龙头企业品牌联合体,组织推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运营,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保护监管制度,加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保护监管。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