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