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对物业承接查验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按规定向物业服务人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下列资料的复印件,并同时将资料原件和电子版报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存档: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买受人名册;
(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能够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取的资料,不得要求建设单位重复报送。
对移交资料不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逾期未补齐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相应竣工图纸等资料的制作,费用由其承担。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资料建档保存。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权免费查询并复印与自己相关的资料。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物业服务用房及有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