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与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人开展物业承接查验工作。承接查验后,双方应当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明确参加承接查验人员的单位名称、姓名及其签名,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法及整改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对于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建查验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予以整改。

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一定数量的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参加,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