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
(二)挪用、侵占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入的;
(三)虚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的;
(四)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
(五)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决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变更物业服务合同的;
(六)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等与其履行职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七)非法收集、使用、传输、买卖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获取的业主个人信息的;
(八)违法搭建建(构)筑物等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九)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的;
(十)有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