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作出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

(五)使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的使用和分配;

(十)确定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等人员是否发放津贴或者补助,以及发放的标准;

(十一)审议业主委员会任中、换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十二)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