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立或者保存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