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省确定的排气污染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二)检验设备经依法检定或者校准合格;

(三)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传送检验数据;

(四)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立并保存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

(五)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公开检验资格、制度、程序、检验方法、污染物排放限值、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