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发生突发事件,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具体预案,同时向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相应级别的轨道交通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指挥处置,尽快恢复轨道交通建设、运营。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电力、通信、供水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将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立即逐级上报。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