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用地控制规划和建设规划等应当符合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人防等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线网规划和用地控制规划。
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负责编制轨道交通年度建设计划,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轨道交通相关规划的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沿线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社会公众以及专家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经依法批准的轨道交通相关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