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监管事项清单,明确监管主体、对象、内容、方式和处置责任等事项,通过信用湛江网统一向社会公开。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加强监管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应用,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对不同信用状况的市场主体,在法定权限内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失信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管理领域信用修复制度,明确信用修复的条件、方式、程序以及证明材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