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在爱护公共卫生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整洁,自行清理所产生的垃圾;
(二)依法依规分类投放垃圾;
(三)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卫生设施;
(四)不得违法张贴、喷涂广告;
(五)遵守控制吸烟有关规定,倡导吸烟控制,不得在幼儿园、学校、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内等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时注意避开他人;
(六)保持公共厕所卫生,不得占用无障碍卫生间、母婴室;
(七)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应当遮掩口鼻,可能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应当采取佩戴口罩等有效措施防止传染他人;
(八)根据公共卫生安全需要,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应当采取必要有效措施防止疾病传播,尽快就医,并自觉遵守有关公共卫生防疫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其他爱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