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向周围居民公告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场所、施工内容和期限、施工污染防治措施、投诉渠道、监督电话等信息。建筑施工作业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作业时间等要求。因特殊情况确须延长作业时间的,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务、交通运输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延长作业及其期限的证明文件,并向附近居民公告。

新建居民住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书面公示周边可能对本住宅居民产生的环境影响。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