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机动车辆不得在禁鸣喇叭的路段和区域鸣喇叭,船舶进入港区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和乱鸣声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时段、活动类型等因素,依法加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七时从事产生干扰正常生活的噪声污染的货物装卸、室内装修、健身娱乐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