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碳排放控制和管理,推动建设碳普惠体系,建立商业激励、政策鼓励及市场交易相结合的低碳行为引导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践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
纳入国家、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开展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配额清缴履约等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报核证自愿减排量,参与碳排放交易提供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