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事项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和公布。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接城市管理领域的审批、服务、执法等职权,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事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和公布。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赋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进行指导和培训,加强对赋权事项运行的监管,及时指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审批、服务、执法行为,并视情节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