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规划,优化科技创新投入,完善科技创新服务,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科技创新发展情况。
市人民政府负责确定重大科技项目布局;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工作协调机制,推动科技创新工作跨部门、跨区域协同联动;完善科技创新发展考核制度,加强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工作的考核。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