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业主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交接义务,并且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服务人进场服务。物业服务人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或者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可以向辖区内公安机关请求协助,要求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办理交接至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期间,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服务费用;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新物业服务人不得强行接管物业。按照约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