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物业服务人利用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限制经营范围和内容,将共有收益单独列账,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详细记录收入和支出情况,并定期向业主公示,接受监督和第三方审计。
共有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共有收益资金用于物业公共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支出,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共有收益金额应当优先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