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共同确认物业管理区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确认现场查验结果,形成查验记录,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并向业主公开查验结果。
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对于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整改,或者委托前期物业服务人整改。
建设单位以及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承接查验档案,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全程参与并配合。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移交验收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