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虚构、篡改、隐匿、毁弃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三)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
(四)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五)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
(六)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七)与物业服务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影响其公正履行职务的经济往来或者利益交换;
(八)泄露业主信息,发布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秩序的不实言论、信息;
(九)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至第五项行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罢免有关委员资格。在委员资格被罢免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该委员履行职责,并向业主公示。
被提出罢免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有权向业主大会提出申辩意见。业主委员会成员向业主大会提出申辩意见的,业主大会应当在听取申辩意见后作出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