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Chapter 2 工程管理Article 8In force在依法制定国有水工程建设方案的同时,应当制定管理方案,明确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没有制定管理方案的,不得立项。水工程管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管理设施未完成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2Article 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