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抗旱活动适用本条例。

条例所称抗旱,是指组织社会力量,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合理开发、调配、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预防和减少因水资源短缺对城乡居民生活、生产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各种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