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