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一)采砂、取土、淘金;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