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围堤、围墙、阻水道路、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三)设置拦河渔具,擅自沉置船只、排筏;

(四)弃置或者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阻碍行洪的物体;

(五)其他危害河势稳定、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在堤身、护堤地和水闸管理范围内,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但为防汛和水工程管理需要的除外。

在与人工堤防组成的封闭圈的高地上,禁止从事危害防洪安全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