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教育督导采取经常性督导、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相结合的形式。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的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督学的姓名、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常性督导可以采取课堂听课、资料查阅、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查看、暗访等方式。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