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发展现状和实际需要,建立教育评估监测机制,完善教育评估监测标准和规程,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工作。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活动,并将其提供的评估报告、监测结果作为实施教育督导的重要参考。

鼓励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教育评估监测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