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
(二)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养老机构、医疗机构;
(四)商场、餐饮场所、室内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
(五)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六)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城市公园、广场等场所;
(七)公交车、客运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携带犬只进入上述场所的,该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和同乘人员的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