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

(二)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养老机构、医疗机构;

(四)商场、餐饮场所、室内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

(五)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六)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城市公园、广场等场所;

(七)公交车、客运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携带犬只进入上述场所的,该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和同乘人员的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