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本条例中有关专业用语:

(一)无线电频率,是指无线电波每秒钟振动(重复)的次数;

(二)无线电频率划分,是指将某个特定的频带列入频率划分表,规定该频带可以在指定的条件下供一种或者多种地面或者空间无线电业务或者射电天文业务使用;

(三)无线电台(站),是指为开展无线电业务或者射电天文业务所必需的一个或者多个发信机或者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四)无线电干扰,是指由于一种或者多种发射、辐射、感应或者其组合所产生的无用能量对无线电系统的接收产生的影响,其表现为性能下降、误解或者信息丢失,若不存在这种无用能量,则此后果可以避免;

(五)有害干扰,是指危害无线电导航或者其他安全业务的正常运行,或者严重地损害、阻碍或者一再阻断按照规定正常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干扰;

(六)无线电台(站)识别码,是指能够区分或者识别无线电台身份的编码的统称,包括:电台呼号、水上移动业务识别码、航空无线电业务识别码等;

(七)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开展无线电通信、导航、定位、测定、雷达、遥测、遥令、广播电视等业务中各种传输、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不包含可以辐射电磁波的工业、科学和医疗应用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机动车(船)点火装置及其他电器装置等。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