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在无线电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条件、程序许可频率、批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发放无线电台执照的;

(二)利用职权收受、索取财物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