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

(二)要求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资料;

(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四)责令停止使用;

(五)实施必要的技术性措施,制止或者阻断非法无线电发射;

(六)依法查封、暂扣非法或者产生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可以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