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市、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预案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报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