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建立用户档案;
(二)除突发事件外,因停气、降压作业而影响用户用气的,应当将停气、降压作业起止时间和影响范围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用户并公告;有关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供气,并提前通知用户;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检修维护,保证管道畅通;
(四)建立燃气管道巡查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对燃气管道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危及管道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消除;
(五)对老旧燃气管道定期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改造升级的依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