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乡(镇)可根据需要建立群众性的护渔组织或者聘用护渔人员,在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开展护渔管理工作。

渔业生产者可以依法成立渔业协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