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车位(库)数量等于或者低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套数时,原则上每户业主只能购买或者租用一个车位(库)。
住宅小区内有空闲车位(库),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出租。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移交物业服务企业后,其维护管理所需费用从收取的租金中支出。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