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管理区域派驻负责人员和必要的工作人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清洁卫生、绿化补植养护、秩序维护等基本服务;

(二)依法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

(三)建立日常管理档案及共有部分的资料档案;

(四)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五)按照规定每年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

(六)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

(七)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服务,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业主、物业使用人通过提供人脸、指纹等生物信息方式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使用共有部分,不得泄露在物业服务中获取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个人信息,不得强制业主、物业使用人购买其提供或者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人身、财产权利。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本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其他约定方式,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等投诉方式,及时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投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投诉。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