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新建住宅小区物业交付使用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在物业承接查验过程中和办理承接手续时,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可以邀请业主代表、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加,并接受其监督。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邀请后,应当派员参加。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承接查验备案手续,并将承接查验情况在交房时书面告知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