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开下列信息,公开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一)业主委员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四)物业服务合同;
(五)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六)每半年度物业共有部分的收益和使用、分配情况;
(七)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九)每半年度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情况;
(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按照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应当向业主公开的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有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将变更后的信息向全体业主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