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因工程建设等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向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港口岸线临时使用的期限、范围、功能、恢复措施等事项,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的临时性设施,应当自使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港口岸线原貌。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国家和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可以根据工程建设期限,决定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