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确需变更港口岸线使用范围、使用功能的,应当按照批准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因企业更名或者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的,应当报港口岸线原许可机关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变更手续。

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批准文件失效后,如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应当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