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管理、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负责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