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划,按照下列要求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一)市、县(市、区)应当建有公共体育场、体育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游泳馆、滑冰场馆、体育公园、球类场地、健身广场。
(二)乡镇(街道)应当建有全民健身广场、篮球场、足球场、健身步道、室内多功能健身场馆等全民健身设施。
(三)乡村(社区)应当建有室内健身场地、室外健身广场,并配备全民健身设施。
(四)新建居住社区内应当至少配建一片非标准足球场地设施,既有城市社区因地制宜配建社区足球场地设施。具备条件的城市街区内应当配建一片标准足球场地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