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安保力量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二级以上医院根据需要在医院入口或者在重点区域入口设置安检设备进行安全检查,进入上述区域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接受人工检查。

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医疗机构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对强行进入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安全检查人员发现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等禁限物品的,应当先行控制现场,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医疗机构应当为急危重患者设置安全检查绿色通道。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