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规定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医患双方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医调委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